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7130号
原告: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44号3幢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T9EH83。
法定代表人:舒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21层21-3至21-5、232层至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法定代表人:龙保勇,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9.06元,减半收取计754.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怀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鹤鸣
书 记 员 蒋灵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