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7129号
原告: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44号3幢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T9EH83。
法定代表人:舒迎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1月13日,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至1层(所在楼层名义层负2层至2层)、21层21-3至21-5(所在楼层名义层22层)、22层至29层(所在楼层名义层23至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负责人:龙保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