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6598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肖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82891866。
法定代表人:张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中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3601206Q。
法定代表人:赵东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香,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65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予以冻结(网络查控)。原告起诉后本院作出(2019)鲁1102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已履行完毕判决事项,故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上述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659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查控银行存款1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法乐红
人民陪审员  郑培祥
人民陪审员  李宗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