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6598-1号
原告: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肖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82891866。
法定代表人:张树良,经理。
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中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3601206Q。
法定代表人:赵东江,经理。
原告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450000元。原告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予以冻结(网络查控);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