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27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3段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富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聚粮屯镇贺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7MA0P5MN976。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富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727民初191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莉莉
审判员 李超智
审判员 聂立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