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民初807号
申请人:葫芦岛新光变压器厂,住所地葫芦岛连山区东城区工业区锦郊街道二台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667254404T。
投资人:王铁峰,经理。
被申请人: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87808573。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新光变压器厂与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新光变压器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350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PP2221010219000000000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350元。
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277元,由申请人葫芦岛新光变压器厂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布 冰
书 记 员 :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