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02民初124号
原告:北镇市顺通水泥电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闾阳镇吴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0QDC0T1T。
法定代表人:纪春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华。
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87808573。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镇市顺通水泥电杆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镇市顺通水泥电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镇市顺通水泥电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镇市顺通水泥电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北镇市顺通水泥电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涛
书 记 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