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民初1706号
原告:辽宁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612344881。
法定代表人:刘中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87808573。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1元,减半收取3086元,由原告辽宁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宫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涛
书 记 员  王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