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782民初50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2023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原告**与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原告**与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铁塔对蔬菜大棚造成的损失(以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施工的锦州北宁黑山200千伏线路工程48号铁塔经过北镇市中安镇五粮村原告家承包的蔬菜大棚时,原告明确告知被告会产生遮阴挡光,会对大棚蔬菜造成影响,产生损失。原告向被告索要挡阴费,被告以没有挡阴费为由拒绝。并且说明不会对大棚有影响,但目前己经对大棚采光造成影响,蔬菜生长缓慢。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被告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所建铁塔按照按照规定设计的,没有对原告的大棚造成遮阴,原告也没有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施工建设的锦州北宁黑山220千伏线路工程48号铁塔位于中安镇五粮村地名为“道南地”原告承包地建有大棚的西南方位,原告的大棚长90米、宽16米、南北走向。原告以被告所建的铁塔对原告的大棚造成遮阴从而使原告大棚里的蔬菜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起诉到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对被告所建的铁塔是否对原告的大棚造成遮阴及对大棚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按照法定程序未选择到具有签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所建铁搭位于原告大棚西南方位属实,但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铁塔对原告的大棚造成遮阴从而造成原告大棚损失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