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住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兴迈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号月湖兰庭*号栋***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9002607U。
法定代表人:彭泽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兴迈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牟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3民初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是牟定县楚雄市,因此,本案应由牟定县或楚雄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牟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3民初9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牟定县或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长沙兴迈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的施工地点为牟定县化湖城际大酒店和楚雄市石涧,牟定县人民法院和楚雄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牟定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协议约定管辖为由并裁定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3民初9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豆 玮
审判员 黄晓春
审判员 张燕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