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77号3号楼1003、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04038453。
法定代表人:梁时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铭晨,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岛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27627.12元;二、驳回青岛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0元,减半收取计4260元,由青岛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1元,***负担1129元。
由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16日,本院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6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5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名下车辆号牌为鲁GH××**、鲁G9××**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未予处置。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5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道(不动产权证书号:201300839)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首封法院为南江县人民法院。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未予处置。
除以上财产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和公积金进行调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其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此外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
4.2022年7月21日,本院约谈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铭晨,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铭晨无法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8756.12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