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6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77号3号楼1003、10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04038453。
法定代表人:梁时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遵市劳人仲字[2022]第26号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2400元,扣除执行费1250元,剩余案款911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市劳人仲字[2022]第2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翠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