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1972号之一 原告: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4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77号3号楼1003、10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3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