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初124号
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红森大厦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4864863379。
法定代表人:金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GPTQ4T。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奔驰中路6号泰富重工办公楼3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82820902Q。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7660150。
法定代表人:葛多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人民陪审员 乔小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 微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