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伦士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9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官桥小学7011号305室B5座。
法定代表人:陆文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伦士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昌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伦士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等合计人民币7,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志荣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人民陪审员  叶道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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