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执复29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
法定代表人:罗钢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捷,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官桥小学******div>
法定代表人:陆克云,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北际公司)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金山法院)作出(2021)沪0116执异2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山法院在执行(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896号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建公司)与北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16)沪0116执16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际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街坊149丘地块及地上在建工程(以下称案涉工程),并在案涉工程大门及该院公告栏张贴执行裁定书及拍卖公告文本。北际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要事实和理由:金山法院拍卖北际公司名下案涉工程,但是拍卖裁定至今未能有效送达北际公司,北际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但北际公司长期处于停滞经营状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但北际公司未在住所地看到金山法院有张贴公告的行为,故请求金山法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将(2016)沪0116执1699号拍卖裁定,在人民法院司法送达网上予以公告。
金山法院经审查,金建公司诉北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山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人民币5,528,945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528,94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原告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其完成的被告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生产车间、2#仓库的15-22轴线、南北门卫的土建(甩项签证部分除外)工程部分的拍卖或折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工程价款人民币5,528,94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北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沪01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20日,金建公司向金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就案件执行等进行沟通。2016年10月31日,金山法院执行机构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际公司名下案涉工程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为由,作出(2016)沪0116执1699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4日,金山法院作出(2016)沪0116执1699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际公司名下的案涉工程,并在案涉工程大门及金山法院公告栏张贴执行裁定书及拍卖公告文本。
金山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机构通过在案涉工程及本院公告栏张贴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的形式送达执行裁定书、告知拍卖事项,是否应当再通过网络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本案执行机构选择在金山法院公告栏、案涉工程处张贴执行裁定书的形式进行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而从本次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看,送达效果明显,北际公司已经知晓该院裁定拍卖案涉工程的事实。北际公司请求通过网络再次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现实必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际公司的异议请求。
北际公司不服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该异议裁定,支持其原异议申请。
金建公司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复议申请人在已知晓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案涉在建工程的情况下,仍要求执行法院通过网络再次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明显是为了拖延本案的执行拍卖进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金山法院驳回被执行人北际公司的执行异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并无不当,相关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北际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金建公司请求驳回复议申请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国平
审 判 员 沙茹萍
审 判 员 吕长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雷名星
书 记 员 雷名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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