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8463号
原告: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官桥小学7011号305室B5座。
法定代表人:陆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伦士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9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昌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伦士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宪章
法官助理 庄玲燕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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