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2297号 原告:重庆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7号附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61A54M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75号***苑1栋16层16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283735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卫珊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理论 书 记 员 潘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