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1民初6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75号***苑1栋16层161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员工。
被告:**高速六标十工区(祁阳段),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云盘町村。
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第三人:**,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第三人:***,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六标十工区(祁阳段)、***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以与***等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