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6422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路489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75号***苑1栋16层161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7.5元、保全费1995元,均由原告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