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244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75号***苑1栋16层1616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7月25日,衡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