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5889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75号***苑1栋16层16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283735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湘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1)粤2071民初3588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706208.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申请人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对***、***名下的资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1606141.94元(详见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