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耀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27号 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96号2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8556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5240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以其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