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485号
原告:***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乔莉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勇,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原告***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司继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明明
书 记 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