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17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孙集镇。
法定代表人:乔莉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宝,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先,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鼎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孙集镇杨八士村。
法定代表人:王维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鼎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3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126执1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进锋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