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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7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马在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华英,女,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周立奎,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从运螺丝大全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主要负责人:石从运。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山东磊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乔丽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先,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创艺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主要负责人:郑小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张东东,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山东鼎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维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华英、周立奎、商河县从运螺丝大全门市部(以下简称从运门市部)、山东磊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正公司)、商河县创艺五金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创艺经营部)、张东东、***、及原审第三人山东鼎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朗冠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继英
审判员  赵 雯
审判员  明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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