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6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芯控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小店劳人仲裁字[2020]第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芯控能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1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