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6902号之一
原告:上海胜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高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益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胜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益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胜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1685元,合计1710元,由原告上海胜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申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