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4民初3116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晔,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72号A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栋,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支付劳务费187,179元;2.判令**公司向***支付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17,30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事实及理由:***(承包方)与**公司(发包人)在2020年5月25日签订了一份名为《龙华西路315弄沈家宅14号安装工程项目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施工款为592,000元,合同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且补充协议约定***新增施工内容如下:1、消防弱电配管人工;2、客房门外侧房号牌指示灯的开槽布管、穿线及安装人工;3、智能水表抄表系统弱电管布管人工,上述人工费用纳入每月进度款,于次月15日支付进度款的80%,余款按原合同9.3条约定履行。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签工单计算,补充协议中施工人工费为425,305元。因此合同总金额为1,017,305元,截至目前**公司仅支付830,126,尚欠187,179元未支付。现**公司不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第1项关于劳务费的诉请,**公司不同意支付,理由有2点,第1点,根据双方协议之约定,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目前尚未成就。涉案工程共签订过两份协议,一份涉案的主合同,另一份是补充合同,其中均约定了进度款以及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主合同第9条约定了进度款按月支付,计算得出进度款应支付至总金额的85%,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其中一项为经双方验收合格,补充合同第1条第4款,约定了增加工程量部分,支付进度款至实际完成的80%,余款参照主合同9.3条执行。主合同金额是59.2万元,进度款最多支付至50.32万元,剩余8.88万元,应当在**公司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补充合同实际完成金额425,305元,进度款最多支付至340,244元,剩余85,061元应当在**公司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相加可得至少有173,861元的款项目前因为未经**公司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公司无须支付。第2点,***在2021年1月份自认为完工以后就离开施工现场,后续经**公司查看有多处问题是需要整改调整,但***拒不履行。**公司迫于总包合同的竣工时间压力,许多整改都是**公司自行处理,但因为这些材料比较琐碎,就没有在本次反诉中提出。比较大的一次事故是***曾将配电箱的电线接错,造成一起火灾事故,对**公司产生损失,而且在要求***履行维修义务时,***拒不履行,**公司无奈也只能自行修复,***的行为对**公司产生的严重损失,**公司对此也提起反诉,两种因素加在一起,**公司认为应当由***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而不是**公司向***支付所谓的劳务费。第2项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公司不同意,**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是有合同基础、事实依据,并不存在所谓违约情形。即使要计算违约金,以千分之一的标准也实属过高,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向**公司支付维修支出及损失共计13,538.8元;2.判令***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完成龙华西路沈家宅14号装修工程,包括1-5层所有给水排水工程、强电工程、弱电桥架及配管、洁具安装(包括小型机械自备)。***施工结束后,并未与**公司办理验收手续。在2021年5月3日,因***施工过错(接线不当)发生配电箱着火,**公司要求***履行维修义务,但***予以推脱,**公司无奈只能自行维修。本次火灾造成发包方在应付**公司的工程款中进行了扣减处罚、且造成**公司各项损失,**公司因自行维修也支出了各项成本。根据劳务合同5.5条约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同时接受甲方处罚。”审理中,**公司明确反诉请求1组成:配电箱(含元器件)一套:4,544元;WDZCN-YJY5*10电缆40米:1,644.8元;6mm2电线三卷:1,350元;电线安装、线路更换人工:日间3人、夜间2人共5人工,5*500=2,500元、物业配合人员加班费500元;吊顶拆除及安装人工费2*500=1,000元;酒店客人安抚费用(水果及小礼品)2,000元。
***对**公司的反诉辩称,关于反诉请求1不同意。***是在所有问题都维修完毕以后退场的,即与**公司确认好,**公司投入到正常使用营业中才退场,损失系**公司的不当使用造成,与***没有任何关系。其主张损失所报价格也与实际不符,金额亦不认可。关于反诉请求2,不予认可,因**公司损失与***没有关系,系**公司自行使用不当造成,***不存在违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5日,***(乙方、承包人)与**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龙华西路315弄沈家宅14号安装工程项目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龙华西路沈家宅14号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承包范围:1至5层的所有给排水工程、强电工程、弱电桥架及配管、洁具安装(包括小型机械自备)。具体施工内容以2020年4月版施工蓝图为准。承包方式: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本工程总价为592,000元。工程单价160元/平方米(1-5层总面积3700平方米)。具备乙方施工条件前提下,本工程暂定施工工期120天。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5月26日。竣工日期暂定2020年9月21日。本工程双方约定的质量达到:《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若乙方整改不力或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整改或施工,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同时接受甲方的处罚。乙方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作为工程预付款。月进度款按月支付,6月份金额按总额20%支付,7月份金额按总额35%支付,8月份金额按总额20%支付,当月款项于次月15日前支付。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95%;甲方总包工程全部完工并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满1个月,甲方支付5%的尾款。甲方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乙方工程款,如无故未能及时按条款支付,甲方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保修期为工程竣工后2年。保修起始日以总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保修,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安排维修。若甲方通知乙方的保修内容不能得到及时响应,由甲方原因造成的维修甲方负责维修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自行负责。
同日,***(承包人、乙方)与**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龙华西路315弄沈家宅14号安装工程项目劳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新增内容:1、消防弱电配管(包括烟感、疏散指示、声光手报、消防广播、防火门消防联动等所有消防相关点位)人工费按点位计90元/个。具体结算数量已实际完工数量为准。2、客房门外侧房号牌指示灯的开槽布管、穿线及安装人工费按点位计90元/处。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完工数量为准。3、智能水表抄表系统弱电管布管人工费按50元/每户。具体计算数量以实际完工数量为准。4、以上人工费用纳入每月进度款,每月30日前乙方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经甲方审核于次月15日前按实际完成费用的80%支付进度款。余款支付参照原合同9.3条之约定。
2021年1月28日,**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至***水电班组,龙华西路沈家宅14号工程目前已基本完工,我司原承诺贵班组2021年1月28日支付18万元进度款。因业主方(上海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的2020年12月份工程进度款仍未支付,导致我司暂无法支付贵班组18万元进度款。现经过协商,业主方答应于2021年2月5日支付我司2020年12月份工程进度款。我司承诺在2021年2月5日收到业主方2020年12月份工程进度款后,于2021年2月6日支付贵班组18万元进度款。若我司在收到业主方的进度款后不支付贵班组进度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我司承担。
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发送关于弱电机房电箱火灾及修复事宜的《工程联系单》,主要内容为:龙华西路沈家宅14号由你方负责安装接线的配电柜(弱电机房内编号:ALE-RD)于2021年5月3日中午突发着火。火灾造成配电柜内元器件损坏、支该柜的两路5*10mm?电缆损坏及配电箱上方桥架内通向一层6间客房的入户6mm2电线损坏(详见附件照片)。起火原因分析:从现场看,首先是弱电房的双电源箱起火,该双电源箱没有接负载,两路进线的火线都接入空气开关的上桩头,没有问题,但零线没有接入空气开关而是接入零线排(见照片)。这样的接法错误,会导致两路进线的零线不受双电源的转换开关的控制而短路。两路进线的零线短路会产生的后果是,线电压(380V)不会有变化,相电压(220V)产生漂移。根据现场情况分析是消防的模块先起火的,因为虽然看上去三相电源都接入,但模块实际工作只需要220V电源,也就是其中一相和零线,其他只是监测。220V电压的漂移会引起模块的发热、击穿等现象。模块发热燃烧引起柜体内其他线路燃烧导致两路进线短路,两路进线发热再引起桥架内的其他线路绝缘烧坏。综上所述,此次起火为你方接线错误导致,对我司及大楼内业主方都造成不小的损失。根据业主要求,我司要尽快恢复损坏的供线电路。我方于5月6日已电话通知你方派人来现场勘查及安排修复工作,你方仅于5月10日安排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并未安排修复人员。现我司要求你方安排人员于2021年5月14日完成以下工作:1、桥架内损坏的6mm?220V线全部更换,弱电柜两路10mm?线缆需换。(所需电线及电缆我司已采购)2、所有双电源箱检查接线是否正确。届时若你方未安排人员来维修,我司将另安排人员维修。同时关于此次火灾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及维修费用由你方承担。
2021年5月14日,***通过微信回复**公司:关于龙华西路沈家宅14号项目弱电房双电源起火;你方给我方发函的责任认定,我方不予认可,原因如下:1、消防模块接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首先确认供给电箱是否符合自己所需供给才能接入,在未确认供给匹配的情况下就盲目接入而造成的事故,应该由接入的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让我方来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2、我方所施工的电箱由公司提供,内部压线端是根据箱内的所给的线端施工,无错压线端。3、我方施工的电箱已经三方验收,并无任何一方提出电箱不符合及电箱内我方压线端的电源供给不符合消防模块的接入。4、我方已在竣工后移交电箱钥匙,后续多方施工的违规操作及其它行为均会造成事故的发生。综合上原因,造成此次事故并无我方责任,你方发函让我方安排人员维修及承担此次事故的各项费用我方不予认可。烦请你方重新认定责任方来完善后续工作。
2021年6月26日,**公司向***发送关于弱电机箱火灾及后续修复事宜的《工程联系单》,主要内容为:我司于2021年5月12日发文,因你方在电箱线路安装中的失误造成5月3日火灾,我方要求你维修因起火损坏的配电线路,但你方始终没有派人来维修,后我司于5月14日另外安排人员修复。此次事故你方需承担费用合计113,538.8元。此笔费用在你方剩余工程尾款中扣除。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增加工作量对应的总价为425,305元。**公司已支付***劳务费830,126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劳务合同、补充协议、签工单、工程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中,***表示于2020年5月26日进场、2021年2月中旬退场。
审理中,**公司表示***退场时间应为2021年1月底;**公司系酒店公寓装饰装修总包方,2021年5月底,装饰装修工程已经整体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业主。本案双方并未就系争工程进行验收,出现很多问题都是**公司自行维修的。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实际进行了施工,虽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系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根据**公司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已经整体竣工验收的陈述,本院认为由于**公司承包的装饰装修整体工程包含本案系争工程,故本案系争工程业已竣工验收。再结合2021年1月28日**公司出具《承诺书》中“龙华西路沈家宅14号工程目前已基本完工”的表述,***有权向**公司主张工程款。关于欠付工程款金额,系争工程合同总价为592,000元、增加工作量的总价为425,305元。故***已完成系争工程的劳务费为1,017,305元,鉴于**公司已支付***劳务费830,126元,故**公司还应支付***劳务费187,179元。
关于***主张违约金的诉请,如上所述,劳务合同、补充协议均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故***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维修支出、损失以及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述维修支出及损失系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故**公司的上述反诉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龙华西路315弄沈家宅14号安装工程项目劳务合同》、《龙华西路315弄沈家宅14号安装工程项目劳务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187,179元;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1元,由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浩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