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1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D31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72号A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2105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31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313.35元和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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