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1058号之二 原告: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D31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72号A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066.57元,由原告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