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1058号之二
原告: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D31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72号A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066.57元,由原告上**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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