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065号之二
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竹园路518号3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陆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怀璧,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滢,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执行董事。
被告:姚军,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姚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进行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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