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065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竹园路518号3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陆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怀璧,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滢,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执行董事。
被告:姚军,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姚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