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597号
申请人:上海明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9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竹园路518号3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陆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滢,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政,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明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计7,0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映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昱萱
书 记 员 杜昱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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