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597号之一
原告:上海明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竹园路518号3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陆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滢,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政,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明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明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明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祖 峰
审判员 吴映辉人民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 永 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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