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56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