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56号之二
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