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8179号之一
原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竹园路518号3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怀璧,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审理过程中出现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