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71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斌。
委托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于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粤0307财保57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对被告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23565.2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本院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23565.27元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