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45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3号中审大厦140114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宏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认定我的工资数额部分与事实不符,我每月的工资实际为5000元;2.一审认定我的年休假工资部分与事实不符,我每年年休假为10天,应由潮宏基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潮宏基公司应支付我2012、2013年的加班工资。综上,**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的工资标准的计算,以及潮宏基公司应否向其支持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1756元,潮宏基公司提供了**签名的工资表拟证明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为1756元至2951元不等,**虽主张其2012年至2013年期间月工资有5000元,并有部分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的工资标准为2951元/月,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加班工资问题,**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加班统计表予以证明其加班时间,潮宏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提供了上班打卡记录和考勤说明表证明**并没有加班。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加班,故其要求潮宏基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规则。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2012年至2013年的实际工资收入和**两年未享受年休假的事实,计算得潮宏基公司应向**支付的2012、2013年未休年休假共20天工资4993.18元,处理正确。**向本院申请再审,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强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