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云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云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5
拟稿人文红红拟稿时间2015年9月7日
核稿意见
主审法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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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86号
原告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鹏云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文红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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