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71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2037XE。
法定代表人:*文斌。
委托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75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