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987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庄村路145号厂房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68PXY。
法定代表人:冉龙根。
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343号城市山林11单元1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751Y。
法定代表人:林展锐。
上述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执保126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9371.68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9371.68元的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范 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