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646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龙根。
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展锐。
上述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9371.68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9371.6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