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金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上海水工建设、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水务站、上海江其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8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上海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水务站、上海江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鉴定费800元(已由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水务站代缴),合计3,250元,由原告***、上海金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 菁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杨尚玺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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