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2464号
原告:盘州市合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冯家庄六组(豹子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5JNF10。
法定代表人:贾龙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桂洪,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3101236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廷,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23082005220075。
被告:贵州一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办星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457386835。
法定代表人:杨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雷,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贵州一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双凤镇(原盘县。
被告:***,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盘州市合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一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盘州市合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起诉后,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州市合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原告盘州市合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乙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