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10982号
原告重庆伊可赛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古剑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工程设计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伊可赛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万
法官助理 张鑫
书 记 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