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0民初7669号
原告重庆市工程设计院与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工程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重庆合众律师事务所及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共计250694.16元。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30内支付,逾期按月息2分支付违约金。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设计费。因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所欠逾期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应从2015年11月23日起至被告进入破产程序之日止即2018年3月8日止。由于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原告的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的违约金应为139720元(250694.16元*2%*836天÷30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被告支付部分设计费,尚欠设计费97345.66元。2013年1月10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被告支付部分设计费,尚欠设计费153348元。2015年10月23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30日内支付所欠设计费250694.16元,逾期违约金以所欠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为止。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2018年3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于2018年9月向诉讼代表人(管理人)申报债权,至今未得到确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如上所请。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份、承诺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
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为139720元(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2377元,原告负担830元,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7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1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童
法官助理 聂于翔
书 记 员 张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