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黔0324执666号之一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程设计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305000元、违约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406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2018)黔03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重庆市工程设计院于2018年06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06月15日通过法院邮寄专递向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及承办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06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另外在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性产品、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金融理财性产品、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5、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长富)限制高消费令及公告。
6、因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财产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程设计院已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已被该院查封财产的分配,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黔0324执66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7、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黔03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黔03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黔0324破申1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破产重整审理。
8、于2020年7月31日本案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贵州正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已停工停产多年;因资不抵债,现该公司已在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审理中,该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执行。
本院(2018)黔0324执6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8)黔03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简啟福
审 判 员 陈明远
审 判 员 管维东
法官助理 谢 科
书 记 员 王徐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