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1328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工程设计院与重庆中铁安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工程设计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工程设计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工程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重庆市工程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蒋玉君
书记员 周小意